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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五年四犯酒駕逕發傳票入監 法官不准檢察官「突襲」

李姓男子酒後駕車被控公共危險,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檢方認為他五年內四犯酒駕,逕發傳票通知他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並命入監五個月。李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檢方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執行命令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台南地檢署昨天表示,對法官裁定表示尊重,但仍認檢察官執行程序合法妥適。檢方說,李姓男子第二、三、四次犯酒駕案分別被判刑三個月、五個月、五個月;李五年內四犯酒駕案,顯然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命其入監的裁量合乎情理且適法,已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

李姓男子酒後駕車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五個月,日前卻收到檢察官寄發的執行傳票,通知他十月十九日入監執行五個月。他認為檢察官僅以執行傳票通知他到案執行,並在傳票備註欄記載「本件為五年內四犯酒駕案件,經核為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准易科罰金案件,應入監執行五個月。」未讓他說明,過程有瑕疵,因此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檢方撤銷入監的命令。

他聲明異議指出,他需要扶養照顧年邁父母及兒子,且很不容易才有目前安定的工作,入監服完刑後另找工作將更加困難,懇請院檢體恤准予易科罰金,給予自新機會。台南地院認為,立法者固然賦予檢察官於具體個案有裁量權限,但不准易科罰金與當事人所受裁判主文得以易科罰金內容有異,對當事人「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法院認定,檢察官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執行命令指揮程序有瑕疵,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處分應撤銷。


浩富解讀:

一般人容易觸犯的微罪,大多有易科罰金的規定,惟一般人可能不明瞭,拘役或有期徒刑如果要易科罰金,是要在趕執行前向檢察官聲請的。若未能趕在執行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雖然之後仍得聲請,但受執行人卻已蒙受短期的牢獄之災,不可不慎。

易科罰金既然是要向檢察官聲請,自然也有遭到否准的可能性。實務上,由於法院在宣告判決主文前,應已就受執行人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加以斟酌,檢察官大多會尊重法院斟酌之結果。惟真正遇到檢察官否准聲請的時候,應循如何之程序、理由尋求救濟,可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