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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告滾石獲400萬和解金 趙傳抗稅敗訴

知名歌手趙傳2007年控告老東家滾石唱片侵害他創作的《我是一隻小小鳥》等歌曲著作權,隔年達成和解獲賠400萬元,趙認為這筆錢是「版稅」收入,依「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但國稅局認為400萬和解金屬「其他收入」,須補稅47萬7014元,趙不服提告抗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趙敗訴,但認定追稅基礎應先扣除16萬5000元律師費,也就是趙須補稅金額會低於47萬7014元,具體金額由國稅局核定。

判決指出,趙傳(本名趙柏鈞)原本授權滾石可將他著作的《我是一隻小小鳥》等歌曲,發行CD(雷射光碟)、LD(雷射影碟)及錄影帶、錄音帶,但趙2007年控告滾石負責人侵害著作權,指滾石逾越授權範圍,將他的歌曲用於手機答鈴、MP3下載,隔年雙方達成和解。2014年,國稅局查出趙傳報稅時漏報400萬元和解金,要趙補繳稅47萬7014元,但趙提告主張這筆錢是滾石與他結清的版稅、權利金及酬勞,屬於「著作人或表演人執行業務之所得」,依法可扣除45%必要費用後,併入全年收入計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趙傳獲得400萬元時,與滾石已沒有契約關係,這筆錢並非「執行業務之所得」,因此判決國稅局追稅並無不當,但計算稅額時應先扣除趙打官司的律師費16萬5000元。可上訴。趙傳的經紀人表示,要跟律師討論後才會做進一步的回應與動作。


浩富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之基本原則,量能課稅原則,有所得即應課徵所得稅。然,納稅義務人因為訴訟或者和解所取得之損害賠償、和解金是否皆屬於所得,而應繳納稅捐,則應視是取得之金錢是否為填補其原先損害,若是屬於填補損害者,則無須繳納所得稅。

參照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98107號之規定:「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即可知若和解金是屬於填補所受損害之部分,則免納所得稅,其他和解金等則為其他所得,得扣除取得之成本,申報所得稅。

上開案例,國稅局原先裁處納稅義務人需依據和解金全額申報所得稅,而未許扣除其取得和解金之成本,然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本得扣除取得所支出之成本和費用,始為合法。對於國稅局為課稅之處分獲裁處繳交罰鍰之處分,若有不服,應提起複查、訴願、行政訴訟,以免侵害自身權利。若有關於稅務訴訟之問題,歡迎洽詢浩富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