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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82歲老翁騎車肇事逃逸 辯因為尿急

宜蘭縣82歲鄧姓老翁騎乘機車與孫姓女子的機車相撞,女子倒地受傷,事後老翁竟直接騎車逃逸,但有熱心民眾見狀記下車牌提供給警方,老翁辯稱當時因為尿急才會離開,回到現場時車禍地點已經沒人,但不被檢察官採信,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鄧姓老翁2017年7月騎乘機車行經宜蘭市環市東路時,與孫姓女子的機車相撞,女子因此倒地受傷,老翁見狀,竟未對孫姓女子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直接騎乘機車離去,所幸附近熱心民眾記下車牌,交與孫姓女子提供給警方,老翁被帶回警局。

鄧姓老翁於偵查中辯稱,當時他也有倒地,附近民眾扶他起身後,他因為尿急就先自己騎車離開現場,到附近去上廁所,事發約1小時後有回到現場,但已經沒有人在事發地;孫姓女子則證稱,事發時雙方都有倒地,確實有人扶起老翁,後來是附近民眾告訴她老翁已經走了,鄧並沒有告訴她要離開,也沒留下任何聯絡資料。

檢察官依據員警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孫姓女子的證詞,認為鄧確實有肇事逃逸之嫌,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浩富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該條罪名的俗稱「肇事逃逸罪」不同,該條罪名並未規定行為人對於肇事要有過失,也未規定「致人死傷」時,傷勢的嚴重程度,所以常有人已誤觸法網而不自知。事實上,正因為該條罪名的打擊範圍過廣,日前才有台東地方法院的法官依職權提起釋憲。

依據實務見解,於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應「下車瞭解事故原因、察看告訴人之傷勢或協助救護,並留在現場等待員警前來處理」,不然均有構成肇事逃逸罪的可能。遭遇刑事糾紛,可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