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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靈骨塔詐騙集團吸金逾7億 北檢起訴41人

台北地檢署偵辦靈骨塔詐騙集團涉嫌誘騙雙北年邁長者,吸金逾新台幣7億元案。全案偵結依違反銀行法、詐欺、組織犯罪等罪嫌,起訴李姓主嫌在內等41人,全案有14位被告收押中,將移審台北地方法院。

檢調2017年5月接獲檢舉,詐欺集團在2014年3月間陸續成立萬佛寺、上寶、天瑞多家紙上公司,對外以資產管理公司名義與雙北市轄內的骨灰存放設施機構簽立承銷合約,大量聘僱業務員輪番向被害人灌輸陰宅投資理念。

檢調查出,詐欺集團聲稱塔位永久使用權狀類似不動產投資,過戶需要代書處理,權狀具有價證券性質,可轉售予他人,也可持向當鋪典當借款;並表示只要以新台幣9萬8000元或12萬元低價購買塔位使用權狀,即可以70萬元至100萬元的對價售出,短期獲利數倍。

之後,詐欺集團再向投資人佯稱已覓得買家欲購買塔位,但因家族、公司或基金有節稅等考量,必須一次大批買進才願意交易,造成投資人誤信而先購入若干塔位,再與買方簽約售出所購得的塔位,而在投資人資金不足時,詐欺集團另介紹民間貸款金主,協助投資人辦理貸款周轉。

檢調查出,這個詐欺集團在雙北市吸金高達逾7億元,並將資金藏匿或朋分花用,初步評估受害的投資人有數百人。北檢指派主任檢察官黃惠玲、張紜瑋及檢察官洪敏超組成專案小組調查,8月中旬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等單位,搜索相關公司及被告住所等56處,查扣法拉利等進口名車8部。


浩富解讀:

根據銀行法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視為收受存款。違反者,視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中,不論「借款」或「收受投資」,都是常見的商業行為,所以真正影響成罪與否的判斷之因素,還是在於有無「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由於實務認為本罪的罪質在於行為人因為「借款」或「收受投資」而握有大筆不特定借款人或投資人的金錢,而未受監管,有妨害金融秩序之虞。因此,即使行為人主張自己取得資金後,確實有投入營運,也不妨礙本罪的成立。新創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可能因一時不察而有觸犯銀行法之疑慮,諮詢可洽浩富法律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