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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歐買尬負責人林一泓 涉內線避損遭訴

知名線上遊戲公司、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因建置遊戲平台未收到權利金,導致營收預計衰退近6成,負責人林一泓趁利空消息公告前,透過人頭事先賣出持股,規避損失6千萬元,檢方今天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林一泓。

據調查,2012年9月10日歐買尬公布8月營收僅4千5百萬元,較上月營收大幅衰退超過5成,主要原因是歐買尬在8月有筆權利金未進帳,這筆權利金是歐買尬與國外廠商簽約,協助建置遊戲平台、開放遊戲原始碼的資金,採分期付款,但因雙方對合約內容有意見,廠商未撥款,林一泓曾表示,下滑主因是受到國外權利金驗收進度延誤導致。

林一泓被控知悉公司營收預計衰退後,擔心股價下跌造成虧損,搶在利空消息公告前,用自己或親友人頭出脫近5百張持股,避損6千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


浩富解讀: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規定,構成內線交易罪之主體為:

  1.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四款規範主體證交法規定的相當明確,即係公司之「內部人」,由於內部人比一般投資人更容易接近消息來源,因此本來就應該是受規範之對象,以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性。至於第五款之人,則是指「從內部人獲取消息之人」,例如妻子(知名銀行主管,為前述第三款規定之人)在車上接獲電話,丈夫無意間聽到妻子對話之關鍵字(如併購、收購等消息)後,即買進大量股票,此案例中丈夫就是從內部人獲取消息之人。

至於上開條文所稱「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即是強調該內線消息的「重大性」,亦即該消息必須重大到足以影響股價的波動,方才算是「內線消息」。諸如公司破產、嚴重虧損、併購、重大利多等,都是足以影響股價波動的重大消息,具有「重大性」。

那麼,什麼時候這些「知情之人」才可以進行該等股票之買賣呢?我國證交法規定,必須在該內線消息「明確」並「公開」18小時後方得進行該股票之買賣,並不是在重大消息見報、上電視之後就可以立即進行股票買賣,違反者除民事責任之追討不法利得外,尚要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公司負責人、董事、及身兼公司要職的員工們,對自己持股的賣出不可不慎!

關於證券交易法的法律議題,若有任何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