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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廉政官索賄秘密證人 起訴認罪

廉政署廉政官陳永士涉嫌向秘密證人索賄廿五萬元,高雄地檢署昨天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他,移審高雄地方法院後,陳認罪,法官裁定以廿五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周須到轄區派出所報到一次;這是全台首件專責肅貪的廉政官涉貪案。

據了解,廉政署近期將召開考績會,針對陳永士涉嫌索賄和承認投資當鋪等不當行為議處,可能從重記二大過免職。

檢方指控,陳永士(四十三歲)七年前從警界轉任廉政署,一路升任至專員,疑積欠卡債等原因,去年承辦一件高雄市政府約雇人員向業者詐財案判刑定讞後,協助秘密證人申領檢舉獎金七十二萬多元,藉口「贊助辦案經費」向對方索賄廿萬元得手,今年再開口索討五萬元。

廉政署南調組接獲檢舉後決心自清,陳永士今年二月廿二日出面取款時,遭自家人當場活逮。檢廉依涉犯貪汙罪聲押,但法院認為陳坦承犯行,無羈押必要,裁定廿五萬元交保,沒想到他交保後,接觸其他證人意圖串供,經檢方再次傳喚到案,聲押獲准。

檢方偵查期間,陳屢次表示「對不起廉政署、對不起我的家人」。全案昨天移審高雄地院,陳當庭認罪,由於罪證明確,法官裁定交保。


浩富解讀: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為刑法詐欺罪的特別規定,本質上同屬詐欺罪,然而刑度上卻與刑法詐欺罪天差地別(刑法的詐欺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嚴刑峻罰來避免貪官污吏的產生,以達到本法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立法宗旨。然而並非公務員犯詐欺罪即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仍要視該公務員是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如本案廉政官利用其辦理上述約雇人員詐財案之機會,向秘密證人誆稱「贊助辦案經費」以索取賄款等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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