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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富商過世留上億遺產 私生女至少分千萬

桃園地院陳姓男子7年前外遇生下女兒,因顧慮老伴發現會「天翻地覆」,私生女跟母親姓,陳也不敢張揚婚外情生女,但一直拿錢給情婦養私生女,2年前陳病故,留下上億元的房地產和存款,因私生女不在繼承系統表內,母親為了女兒的繼承權,打確認和陳男親子關係和繼承權存在官司。

法院審理時,陳妻不承認丈夫有私生女,以丈夫「從來沒說過、全家人都不知道有這個女兒」,且丈夫生前有慢性病,不可能外遇生女,不過女兒母親提出陳男的匯款證明、用支票付扶養費的證據,還提供陳抱女兒親吻、一起出遊等照片,也要求陳家親人和女兒比對DNA,但陳家拒驗。

法官依母親提出的證據,加上陳家親人拒驗血緣,認定陳姓男子外遇生女,判私生女有繼承權,因陳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可拿走一半的遺產,估計陳的私生女仍可分得上千萬元遺產。


浩富解讀:

被繼承人死亡後,突然有外人主張其亦為其子女,亦有繼承權,此類事情於社會上常有所聞。為了確認或否認他人享有繼承權,法律上經常透過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解決紛爭。

而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即視為婚生子女。是以,如果生父於生前對於其所生之子女有為事實上之照顧、提供金錢援助,則在法律上即可確認其親子關係,從而非婚生子女據此而得為繼承人。上開新聞案例中,即因為陳姓男子有扶養之事實,故該私生女即可取得繼承權。

對於民法上關於繼承、親子關係等事項,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浩富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