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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養女感恩孝順 養父生前贈屋 後母爭產落敗

桃園80多歲的黃老先生,50年前抱回剛出生的女嬰,和妻子含辛茹苦養大、嫁人,黃妻8年前過世後,女兒對養父辛苦扶養長大心存感恩,全力盡孝,除了日常生活照顧,每逢年節都給父親紅包、為父親過壽,出嫁後也常回家探望,這幾年都有給扶養費,父親再娶前,把房子先贈與給女兒。

去年底老先生過世,黃女的後母以房子是丈夫借名登記給女兒,訴請撤銷贈與、返還所有權。

法院審理時,黃女表示,房子是養父生前感念她盡孝而把房屋贈與給她,這些年所有權狀都由她保管,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款都是她繳納,並非借名登記。

法官查出黃老先生再婚後,女兒仍願對養父付出關心、按月付生活費,也沒有虐待或棄養行為,親子關係維繫融洽,養父生前贈與房產是對女兒盡孝的肯定,認定並無撤銷贈與的理由,判後母敗訴、養女可保有房子。


浩富解讀:

依據民法第406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是契約之一種,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效力,除因法定原因外,不因贈與人事後反悔而當然無效或不存在。

又,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此即是規範贈與人得撤銷之情形。另,於贈與人死亡後,如符合民法第417條:「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則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契約。

上開新聞案例中,受贈房屋之女兒對於父親仍善盡孝道,無法定原因之產生,繼承人自無由撤銷贈與契約。

擬訂贈與契約前,應注意贈與契約成立之規定,以確保契約合法成立。對於撰擬契約若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浩富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