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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偷驗他的DNA…三兄妹爭產 哥非親生出局

詹姓男子有二段婚姻、三名子女,去年過世後,繼母生的兩名子女打聽出「哥哥」是父親前妻婚外情所生,採髮根驗親確認非親生後,訴請異父異母的「哥哥」繼承權不存在勝訴。

桃園地院調查,詹去年過世,留下多筆房地產和存款。他生前有二段婚姻,和前妻「育有」一子,十年前離婚另娶,生下二名子女。「三兄妹」在他過世後爭產,繼母的二名子女後來打聽出「哥哥」並非父親的親生子,而是父親前妻婚外情所生。

繼母的二名子女後來取得「哥哥」帶髮根的頭髮,和祖父做DNA比對,確認無祖孫關係,向法院訴請「哥哥」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時,兩姊弟的「哥哥」表示,父母親生前從未否認過他是婚生子,且繼母是在父親出殯當天,假借要幫他祭改,取走他的頭髮「偷做」親子鑑定,主張鑑定報告沒有證據力、他擁有繼承權。

法官為確認血緣,請他和祖父驗血比對,經鑑定確認祖孫沒有血緣關係,醫院也證實染色體會由祖父遺傳給兒子,再由兒子遺傳給孫子,祖父與孫子間應該具有相同的染色體。法官認為血液DNA鑑定比驗頭髮更準,認定「哥哥」並非親生子。

法官以異父異母的哥哥雖然自幼由詹男扶養,但詹並非他的生父,不能算是婚生子,判繼承權不存在,遺產由繼母的兩名子女繼承。


浩富解讀:

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之繼承順位,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優先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範圍包括:兒子、女兒、孫子、曾孫……等。然而依照民法第1139條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有兒女及孫子女者,因其兒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通常都由被繼承人的兒女繼承遺產。

本案中的被繼承人為「爸爸」,而這位不具繼承權之「哥哥」,經證明與爸爸並未具血緣關係,因而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然無法繼承爸爸的遺產。然而,若這位爸爸在世時,即知道「哥哥」並非親生,而仍願意扶養,並且願意留給「哥哥」遺產時,這位爸爸應依民法第1074條之規定,收養前妻因紅杏出牆而生之子女,收養程序經法院認可後,爸爸與這位不具血緣關係之「哥哥」即會成立「擬制血親」之關係,意即「法律上認定之血親」(事實上並非血親,然而在法律上是)。一旦在法律上認定具有血親關係,不論係自然血親關係,或是前述擬制血親之關係,都可以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不過本案中,既然「哥哥」並不具自然血親關係,亦未經收養程序成立擬制血親關係,依照民法之規定,當然無法繼承爸爸的財產!

有任何繼承及遺產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