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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蝶戀花33死 友力通運遭廢照抗罰敗訴

引文:

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2017年2月發生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意外,釀成33死11傷慘劇,肇事司機康育薰「靠行」的友力通運公司隨即遭交通部公路局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友力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事發遊覽車既然登記在友力名下,就算只是「靠行」,友力也負有管理監督責任,今判交通部處分合法,友力敗訴。

判決指出,蝶戀花翻車意外事發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調查事發遊覽車屬於友力通運,而友力未善盡管理責任,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交通部按照《公路法》77條,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友力對此辯稱,事發車輛是「靠行」,友力並非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駕駛康育薰的實際雇主。


浩富解析:

行政罰法第2條將裁罰性不利處分分為下列四類: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本案中之「廢照處分」即屬上列第二種裁罰性不利處分,此類處分對於人民之權益將造成巨大的影響,行政機關應遵循比例原則之要求而為此種處分。若人民認為處罰過當或處罰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顯不相當時,即可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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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