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e86001e2485d459259251ea378a10e2

【台灣法律】「馬辣」麻辣鍋爆侵占 公館店員私吞吃到飽費307萬元

引文:

知名「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爆出上自副店長下至外場經理,共謀侵占客人吃到飽費用,2年多來共侵吞307萬14元。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決公館店吳姓副店長、盧姓經理,9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林姓主任及方姓襄理則被判11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需服120小時義務勞務。


浩富解析:

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之物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實務上稱其為「即成犯」,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另外,應注意依據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若是對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若企業發現員工有挪用公款之行為,宜儘速尋求專業協助,除擬訂訴訟策略外,並應思考如何進行完足的證據保全。

有任何公司、證交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