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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陸資違法投資 最高罰2,500萬

引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27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陸資違法投資。

此案背景是永豐金旗下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涉入大同經營權,金管會2017年5月限期龍峰六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行政院在提案中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浩富解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均不得在台灣從事投資行為。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境外公司出資逾百分之三十者即屬之)投資之公司,皆須受主管機關之規範。

本次修法草案大幅提高罰鍰額度,若有陸資來臺投資需求的您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

若有陸資來臺投資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9/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