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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婆媳不合!1600萬遺產全給了外人 媳婦大驚提告

引文:

北市一名劉姓老婦的獨生子往生後,媳婦對她不聞不問,生活起居全由一對王姓夫婦幫忙照顧,老人家為了表達感謝之意,將畢生積蓄1600餘萬元贈與王家夫婦,老人家往生後,媳婦發現存摺被提領一空,怒告王男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罪,但台北地檢署查出劉婦贈與時曾辦理公證,因此將王男不起訴,但劉家媳婦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也認為全案仍有疑點,將全案發回台北地檢署繼續偵查。


浩富解析: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本條可之,媳婦、女婿均非本條所稱之法定繼承人,並無繼承權。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在不違反遺囑法定做成方式且不侵害被繼承人特留分之前提下,遺囑人本可依其生前之自由意志,訂定遺囑,此外,被繼承人生前為贈與,若未侵害繼承權,自亦當屬有效之贈與行為。

以本件而言,由於劉姓老婦獨子已然過世,媳婦又非法定繼承人,劉姓老婦若採取生前贈與之方式將積蓄贈與他人,又經公證,只要其訂約時意思表示無瑕疵,贈與行為即為有效,地檢署檢察官因此為不起訴之處分,當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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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