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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 財政部:准適用田賦課徵規定

引文:

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釋示: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浩富解析:

本函釋涉及土地稅法第22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第7款: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七、綠能設施。復依同辦法第27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若經容許使用則適用土地稅法第23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此時即不適用地價稅之有關規定課徵,有利於推廣綠電。且依同辦法第27條第2項: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一、結合農業經營。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應可減緩良田種電而使糧食不足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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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