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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 財政部:准適用田賦課徵規定

引文:

財政部日前表示,農業用地依規定設置的綠能設施,經取得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農地農用者,仍准適用課徵田賦。

依據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的內容,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的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的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財政部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為田賦的課徵範圍,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容許辦法將綠能設施納入規範,不論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的狀態,所以規定適用課徵田賦。此外,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的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屬農業設施性質,也併同放寬課徵田賦。財政部特別提醒,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綠能設施改作其他用途,仍應改課地價稅。


浩富解析:

本函釋涉及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第7款: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七、綠能設施。復依同辦法第27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若經容許使用則適用土地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此時即不適用地價稅之有關規定課徵,有利於推廣綠電。且依同辦法第27條第2項: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一、結合農業經營。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應可減緩良田種電而使糧食不足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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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