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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武漢肺炎蔓延/台旅遊團禁赴陸 退費原則看這裡

引文:

大陸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失控,大陸多個省市淪陷,因應大陸發布旅遊禁令,交通部觀光局今天宣布,除了請旅行業暫停接待大陸觀光團,1月25日零時起至1月31日止請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不含港澳),並公布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自由行則不受影響。

觀光局表示,因應中國大陸武漢地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加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業已將防疫層級提升至第二級,陸方文化和旅遊部已宣告暫停經營團隊旅遊,並已對多個城市進行人流管制。為有效落實疫情防堵,觀光局除請旅行業暫停接待大陸觀光團體外,並自1月25日零時起至1月31日止,請旅行業暫停組團前往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旅遊,以保障國人及旅客自身安全與權益。

觀光局表示,因應疫情情勢及為保障參團旅遊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觀光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赴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旅遊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規定辦理。

觀光局表示,請旅行業者確實依上述處理原則辦理旅客解約退費事宜,並以對旅客有利者為優先考量適用,旅客如欲延後行程或轉團者,仍得洽商旅行社辦理。另旅客與旅行社如遇有解約退費之消費爭議無法解決,得檢附相關收據及契約以書面向旅行業品保協會(台北市民權東路2段9號5樓)或觀光局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申訴;相關旅遊諮詢可利用旅行業品保協會申訴專線02-25995088或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211734查詢。

觀光局也提醒,旅客近期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時,應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配戴口罩等個人衛生措施,避免接觸野生動物及急性呼吸道感染症患者,也避免出入傳統市場及醫療院所。返國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應主動通報機場及港口檢疫人員;返國14天內如出現上述症狀,應戴上口罩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相關資訊可參閱疾管署網站,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浩富解析: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故觀光交通部觀光局今天宣布,除了請旅行業暫停接待大陸觀光團,1月25日零時起至1月31日止請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不含港澳)。

而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規定辦理。

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本質上即是民法225、256、266條關於給付不能之處理,亦即旅遊契約為雙務契約,因武漢肺炎此一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致給付不能,得免為對待給付且能解除契約,復依民法第259條雙方互負返還之義務。

若有旅遊契約及退費、退機票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 2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