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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個資法不能無限上綱 欠債遭揭發他提告連敗

引文:

黃姓男子積欠投注站債務,張姓業者在臉書上貼出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照片,黃以照片露出他的姓名、出生日期等資料,控對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院認為張是為了追討債務,難認有何「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而判無罪。高等法院認為原審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

黃姓男子提告主張,張未經他同意,2018年5月1日晚上就在臉書上公開含有他姓名、公司銀行帳號的退票理由單照片,認為張違反《個資法》第41條規定。

張姓業者則說,有關黃的姓名、地址都是臉書上的資料,而且地址是「公司地址」,他不曉得那是個人資料,而且他是為了索討債務才張貼,沒有違法。

桃院審理時,黃稱金錢糾紛是「賭債」,因張經營六合彩地下投注站,他前後輸了4、500萬;但張說的是合法的樂透投注站,因殘障人士抽到經營資格,不方便經營,由他代理、協助賣彩券,這都是中國信託允許的,有發證件,黃是簽合法的樂透欠錢。

桃院查看雙方LINE對話,黃寫下:「我也沒有看過做地下投注站的會像你這樣高調的。」、「六合彩賭債/社會事看怎麼處理。」、「賭債就社會事處理。」,但是張的回答則是:「口口聲聲說我做六合彩/早知道那是你推拖的伎倆了。」、「欠錢的人總是特別多話術/我也不是第一天出社會/我早就看清你在搞些什麼了/說說你要怎麼處理這條帳比較實際。」,張從未認同這是「賭債」。

黃原本在桃園經營一家公司(已解散),退票理由單是針對他的公司支票而做,公司負責人本來就要向經濟部登記,屬公開資料,這部分法院認為不是個資法所保障的個人資料。

因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姓男子有什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意圖,也無相關證據可佐,判他無罪。檢方認為桃院的判決不符經驗、論理法則,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個資法》修法後,明顯限縮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的刑事處罰範疇,張在臉書上張貼黃的個資目的,無非是想催討黃欠的債務,沒有證據證明是要損害黃「財產上之利益」;就算張想迫使黃出面處理債務,也不該當《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主觀要件,也只屬黃能否依民事賠償等方式尋求救濟的問題。


浩富解析:

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解釋問題,而本案因張姓男子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意圖,故不該當《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主觀要件,也只屬黃能否依民事賠償等方式尋求救濟的問題。

若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