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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試用期不得無理由開除 勞動部破除三大迷思

引文:

剛進入職場,許多新鮮人在到職時,可能會碰到公司有試用期的規定,藉以讓求職者與企業互相磨合及評斷是否能勝任此工作。勞動部提醒,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試用期,勞工只要一到職,包括工資、勞保勞退等雇主應負擔費用、資遣費等規定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千萬不要忽視應有的權益。

試用期的三大迷思,第一就是「雇主是否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開除」。勞動部表示,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為勞方無法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第二,就是「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勞動部指出,試用期的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受勞基法的各項規範保障,包括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

第三則是「解雇不用給資遣費」。勞動部表示,如已確定要解雇試用期員工,雇主須依照規定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未滿一年照比例計算。所以若是以月薪3.6萬元計算,試用期三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4500元的資遣費用。


浩富解析: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條預告離職及第十七條發給資遣費等相關規定辦理

建議勞雇雙方如果要約定適用期,應由雇主將試用期相關規定(例如考核方式、試用期起迄、延長規定、試用期薪資等)與員工約定清楚。

如有勞資爭議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