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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司法黑暗 渣男離婚耍賴不付贍養費 打官司竟然贏

引文:

台中有1名渣男新婚1年半後,立即與妻子簽下離婚協議書,但由於兩人共育有1女,渣男也承諾每個月將支付2萬元贍養費給前妻。半年後,渣男疑似無力繼續提供,直接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以2人夫妻關係仍存在為理由,免去繼續供給贍養費,因此全案才判決離婚無效,也不需要繼續支付贍養費。

據了解,渣男新婚後與妻子育有1女,卻在短短1年半後離婚,由於女兒年幼,妻子向渣男提出必須每個月支付2萬元的贍養費,渣男在持續半年後疑似無力再繼續提供,直接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把離婚協議書直接拿給自己父親與現任女友簽字,卻也沒有事前告知前妻是否有要離婚的意思。

渣男的父親與現任女友被傳喚到案時,兩人皆異口同聲表示,自己都曾被渣男在離婚前,被叫來簽上離婚協議書,但都不曉得見離婚協議書的確切要求內容。法官認為根據民法,離婚協議書上必須要有2人以上的簽字,並且簽的人都必須知道,兩人都需具有強烈離婚的意思,否則將是沒有任何的作用,因此全案判決離婚無效且不需要繼續支付贍養費。


浩富解析:

本案的問題不在於「渣男」,而是原告、被告夫妻二人未依照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且證人需要當場親見或親聞當事人雙方有離婚真意,不是形式上有簽名就好了。本案因為原告、被告兩人離婚經確認無效,則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即無離婚後要給付贍養費的問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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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