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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蓋到一半廠商倒了!工程會喊禁假扣押 槓上銀行業

引文:

政府公共建設蓋到一半、廠商卻倒了,工程會擔心銀行業對廠商工程款做假扣押,恐會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的工料費、進而延誤公建進度;據透露,工程會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禁止銀行假扣押工程款,此舉遭銀行公會強調反對,已上千言書說帖、盼工程會三思。

據了解,工程會是在8月中邀集金管會、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等做跨部會討論,表示過去常發生公共建設蓋到一半、得標廠商卻出現財務問題時,各銀行會立即將政府給付給廠商的工程款做假扣押。

工程會認為,此舉恐將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所需工料費用,而延誤施工、甚至停工,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第70條》,增列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禁止扣押。

據透露,8月中的那場會議,包括金管會、法務部等都表達反對態度,惟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台電、中油及營造相關公會卻認同修法方向,這讓銀行公會不敢大意,急上千字說帖給工程會,盼工程會修法前要三思。

目前實務上,廠商參加政府工程招標案,得標後須施工到一定進度並完成估驗後,才能向政府領取工程款。

因此得標廠商多會先向銀行融資、先行墊付工程所需費用,而各銀行授信額度,則以政府工程款債權,做審核還款來源的主要因素之一。


浩富解析:

假扣押為保全債權的手段,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3條規定,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能聲請,而得標廠商已出現財務問題,甚或倒閉,已符合此要件,而銀行能聲請假扣押。是類工程契約在民法上定性為承攬契約,依民法相關規定,承攬通常都是完工驗收完成後才會給付工程款,實務上也通常分階段驗收及付款。若未來修法禁止銀行扣押廠商之工程款的話,可能會影響銀行放款意願,導致廠商無法周轉取得施工所需材料,將不利廠商施工,也影響公共工程之進行。

遇有政府採購工程的爭議,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設有調解及仲裁機制,比較特別的是若調解和仲裁是廠商提起的話,政府機關不得拒絕,與一般調解與仲裁程序的開啟需雙方合意有所不同,值得留意。

若有政府採購工程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蘋果即時 20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