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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棋藝名師上網秒變渣!他身分證P圖…被消失年輕12歲騙交

引文:

台北某棋藝班已婚陳姓負責人,上網偽單身、裝年輕,和女網友交往,還為了取信對方有還款能力,變造身分證,塗掉配偶欄名字,並且把自己的出生年次「延後」12年,結果被女網友揭穿怒控陳男詐騙200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雙方金錢往來只屬於投資借貸,但陳男變造身分證部分,依可處5年以下徒刑的《戶籍法》起訴。

據了解,陳男先前因曾遭其他女子爆料指控,捲入感情詐騙糾紛,現在已經改名,對於這次被正式告到地檢署,陳男辯稱因為棋藝班招生不易,財務較為吃緊,所以向人借貸約60萬,絕無詐騙。

不過被害女子指控,陳男明明50多歲、已婚,卻在2015年間,在網路上佯稱40多歲、單身,和她認識交往,期間陳男為了要借錢,還傳了1張身分證翻拍照片給她,要她可以去調查信用狀況,絕對不會賴帳,她因此不疑有他,借了200萬。

後來因為被害人另外介紹朋友,到陳男的棋藝班工作,朋友無意間發現,陳男有太太,再進一步觀察,陳男的身分證上年籍和先前傳給被害人的登記年次不同,整整年輕了12歲,被害人得知後驚覺受騙而報警。

檢察官調查認為,雙方的金錢往來,無論金額多寡,應該是交往期間,被害人也同意的借貸、投資糾紛,不涉詐欺,不過陳男變造自己的身分證年籍,又塗銷配偶欄登記,翻拍後傳給他人,已經觸犯《戶籍法》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依法提起公訴。


浩富解讀:

陳男變造身分證,偽裝單身及年輕10歲,騙取女網友信任,借錢給陳男,不過檢察官認定未涉詐欺,本文就藉此案例簡介刑法詐欺罪要件。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一般所稱的詐欺罪。詐欺罪的客觀要件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物之交付、被害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而就如同多數犯罪,本罪主觀要件是需有詐欺故意。

本案陳男以變造身分證等方式使女網友誤信陳男未婚且年輕10歲向女網友借錢200萬,已屬施用詐術讓女網友陷於錯誤,且女網友也交付200多萬給陳男,但陳男並非打從一開始就不還錢,而與一般的詐騙手法不同,因此未有詐欺故意,檢察官因此認定本案未涉及詐欺,不過檢察官也因陳男變造身分證行為觸犯戶籍法,而提起公訴

若有與詐欺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ETtoday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