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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科技偵查法預告 GPS辦案合法化

引文: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法務部為使司法警察運用科技設備、技術偵查犯罪有法律依據,已制定完成《科技偵查法》草案,本月8日起在法務部網站公告5天,未來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偵查犯罪使用的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的科技設備,都將有使用法源依據,避免再發生如海巡署士官長利用GPS查緝私菸遭判刑的案例。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討論是開放的,隨時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2014年利用GPS查緝私菸,被裝設GPS的貨車司機控告王涉嫌妨害祕密罪,王最後被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最高檢署察認為最高法院的認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王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兩度提起非常上訴都被駁回。

《科技偵查法》草案共有28條,規範了偵查機關使用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等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蒐證及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數位證據的蒐集與保全的方式及範圍。對於依《科技偵查法》所進行的裁定或處分的救濟。

此外,法務部認為,法律施行前就用科技器材進行的調查,因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實施這些偵查作為,自然不必在個案審酌有沒有證據能力。換言之,《科技偵查法》通過施行前,利用草案中所指的科技設備偵查,所得的事證都不具證據能力。


浩富解讀: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管轄權規定。

宇在科技偵查法制訂前,諸如利用GPS等辦案手法可能因為缺乏法律授權,在刑事訴訟上常被法院認為無證據能力,甚至可能因侵害被偵查者之隱私權,而出現如新聞中被判刑的案例。

其實現行法律針對另一種常見的辦案手法—監聽—設有規範,但對GPS監測、通訊軟體(如LINE、Skype、Messenger)監查等未有明文規定,因此未來在科技偵查法制訂通過後也能對此類辦案手法提供更明確的準則。

科技偵查法草案共28條,針對各種科技辦案手法有所規定,例如GPS、空拍機、無人機,准許檢警以植入程式方式監測通訊軟體,得查扣雲端資料等等。

草案針對非隱私空間之非空中調查及空中調查、GPS調查及隱私空間之非侵入調查做區別,設有不同規範。非隱私空間的非空中調查,例如:秘密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影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必要就可直接進行。非隱私空間的空中調查,例如:空拍機、無人機等,若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實施,則需立案,且原則上累計時間不得超過30日。GPS調查部分,原則需由檢察官許可,期限2個月,超過2個月即需獲得法院許可。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調查,因已涉及隱私空間,發動門檻也較嚴格,需針對非輕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隱私空間內的人事物與本案有關才可發動,方法為從隱私空間外對隱私空間內的人事物進行秘密調查,包含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等。草案也賦予檢調機關可監測人民通訊軟體。

由於草案賦予檢調機關相當大的監測發動權,引發是否侵害隱私權疑慮,甚至傳出法務部因民間反彈聲浪過大而撤回法案之消息。法務部則回應草案中的偵查手段並非毫無限制,而是針對犯罪者做監測,且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了層級化的保留,也就是有些檢察官許可即可,但有些仍須法官核准方可進行,並且也澄清目前仍持續廣泛蒐集各方意見,並非撤案(延伸閱讀:聯合新聞網 2020/10/14)。

科技偵查法制訂能提供科技辦案手法法源依據,然賦予檢調如此大的發動權是否妥適,仍值得思考。若有違法取證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