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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Uber不服被公路局罰2千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判勝訴

引文:

台灣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2013年在台上路,認定自己提供科技服務,但交通部不同意Uber作為運輸業者,並以Uber執意營運、開放媒合載客,多次挨罰。Uber在直轄市經營的車輛,共被公路總局開出215張罰單,總額約2,000萬元,Uber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18)日判Uber勝訴確定,撤銷罰單。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Uber並非免繳罰金,而是公路總局應將案件移給具有裁罰權的台北市政府處理,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原處分被撤銷而需要另為裁處的話,從撤銷當日起3年內均可裁罰。

Uber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自2019年起在政府輔導之下轉型營運模式,和多元化計程車車隊合作,提供 Uber科技系統,持續致力於透過科技與創新,服務乘客、職業駕駛和多元化計程車隊與租賃業合作夥伴。

Uber指出,去年起配合中央、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機關的輔導,以Uber網際網路系統科技協助推動「多元化計程車」營運,攜手車隊,包含QTaxi、中華正大車隊、台中中華衛星大車隊、皇冠大車隊計程車、大慶大車隊,以及新加入的中天車隊,協同租賃車業者,擴大服務版圖至全台八大城市,包含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浩富解析: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管轄權規定。

宇博公司因違反公路法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陸續遭公路總局裁罰,宇博不服提告,主張公路總局裁罰的違章行為,屬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但宇博登記於台北市,僅限台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

因繫屬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案件上百件,且此問題具原則重要性,因此法院提請大法庭針對這個問題做裁定。大法庭認為根據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主事務所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的管制機關為該直轄市政府,而宇博登記於台北市,管制機關就應該是台北市政府而非交通部公路總局。法院即根據此一見解判決撤銷公路總局的裁罰,但也如新聞所說,這並不意味宇博就不用受罰,而是這些裁罰違反管轄的規定被撤銷後,還是得移由有管轄權的台北市政府做合法的裁罰。

若有行政裁罰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