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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新聞中的法律/機上盒侵權,誰該負責?

引文:

奧運落幕了,除中華隊的亮麗表現外,知名人士透過違法機上盒觀看奧運比賽也成為關注焦點。機上盒因為網路科技非常進步,透過遠端就可以收訊許多節目,已經流行許多年。隨著科技便利性也出現許多可連結到侵權網站的機上盒,民眾可以輕易透過違法機上盒,以免年費、收視費、看到飽,造成合法取得影視授權的線上影視業者營收及權益受損。

面對侵權機上盒,政府在2019年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針對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包括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連結侵權網站的機上盒、匯集侵權連結的App,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該法更是全球首先針對侵權機上盒予以處罰的規範。

必須說明的是,《著作權法》的裁罰是侵權的行為人,就如買仿冒品不會犯法,但製作仿冒商標的商品,仿冒及販賣者則違反《商標法》。同理,使用侵權機上盒的民眾並不是侵權的行為人,所以無罪責,但販售者就有責任,此均是藉由源頭管理來確保權利人的權益,沒有買賣就不會有侵權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先前知名人士也聲稱自己是購買經政府認證的「純淨版」機上盒,是合法的機上盒,然而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

首先,機上盒因具有無線射頻功能,屬於電信管制的射頻器材,必須經過國家電信管理機關NCC型式認證、審驗許可,方能於市場上販售,若不符合射頻器材的規範,則無法上市,雖然NCC所審查的是機上盒硬體是否符合標準,而NCC也會要求業者出具切結書,不得違反著作權,然後續發生的侵權,尚非NCC可處理。

經過NCC認證許可的「純淨版」機上盒可合法販售,但機上盒連結侵權網路的影視節目,是需透過相對應的App程式來連結,否則機上盒無法使用,只是一個「空盒」的純淨版,業者須在消費者買回後,透過網路教學或其他指引方式,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消費者下載連結侵權網站的App程式才有功能。

因此,《著作權法》第87條第8款第2目已規定,業者只要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侵權程式,同樣是侵權行為,仍構成違法,可依法處罰;換言之,就算是取得NCC合法認證,但也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法律規範是完備的。

最後,由於機上盒規範涉及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智慧局、標準局、NCC、文化部、警政署及權利人團體等多單位;雖然彼此間管理範疇都不同,目前政府已有台灣OTT交流平台,政府透過此交流平台與業者釐清跨界爭議,也因有平台才促成全球首件針對機上盒侵權規範的一大推手。但既使規範完備,仍有許多難題待解決。例如,許多侵權網站機房所設置地點在海外,讓侵權舉證及追查難度更高,須仰賴警政單位透過國際合作情資交換進行跨國辦案。

面對民眾可輕易於網路平台購買侵權機上盒,《著作權法》已明確規範,權利人可與檢警調合作打擊犯罪,若平台業者經通知仍不取下侵權產品,就可能會與販售者共負侵權責任;相信法規對機上盒侵已有完備保護力,其餘就是透過執行來解決各種情境。


浩富解析:

新聞討論的是前陣子熱議的奧運機上盒盜訊號事件:

科技的日新月異帶來的不只是便利,也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帶來更多挑戰,近期就出現許多機上盒可以連到原本需要付費的影音平台,讓購買者可以免費觀賞,機上盒業者這種盜連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不知情民眾購買到這種機上盒觀看會怎麼樣嗎?答案是否定的,原則上只會處罰侵害著作權的機上盒業者,但如果民眾除了單純觀看以外,另外有下載非法影音的行為則仍有可能受罰

若有任何智財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9/13|毛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