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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社維法「罰鍰」兼移送刑事違憲

引文:

張姓男子駕車出車禍,員警發現他精神恍惚且吸食笑氣,依社維法將他送桃園地院簡易庭裁罰,再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法官認為,社維法第卅八條但書「罰鍰」違反一事不二罰,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八○八號解釋,認定社維法該條規定構成重複處罰,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社維法第卅八條規定「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大法官認為,法治國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的同一犯罪行為重複究責、處罰。重複追究及處罰,原則上雖是指刑事追訴程序和科處刑罰,但若性質、目的和效果等同刑罰行政裁罰,大法官也認為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社維法針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散播假訊息同時也可能被依傳染病防治法、選罷法或誹謗罪起訴、判刑;這幾年有民眾因在網上發表對時事的看法,可能被警方以辦假訊息為由移送社維法,同時又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企圖影響選舉等理由起訴,引發不少批評。

大法官也指出,八○八號解釋宣告違憲的範圍僅有罪判決和社維法罰鍰並存,其他如無罪判決,不在本號解釋內。社維法第卅八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等處分目的,是在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沒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浩富解析:

首先簡單介紹一下何謂「一罪不二罰」原則,簡單的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基本上只會處罰一次,如果行為被處罰太多次會產生罪刑不相當以及重複評價的問題。此外因為民事賠償不具處罰性質,所以行為人犯罪後先被法院判刑,之後更因附帶民事訴訟負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是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的;如果觸犯刑法上的該行為,可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時(例如勒令停業),也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社維法該條規定之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間本質並無不同,同具有犯罪行為的性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接受刑事處罰,此時再用社維法處以罰鍰,就會產生一罪不二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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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9/11|王宏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