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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國中生投訴學校管服儀 竟因「2字」反遭新北市府送辦…檢方打臉不起訴

引文:

新北市中山國中多名學生去年在匿名版「黑特/告白中山股份無限公司」發出貼文,主要內容包含學校「要求學生帽T帽子必須塞到上衣內、不能外露」,「禁止學生外穿禦寒外套」、「限制學生髮式不染、不燙」。版主當時整理所有投訴發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不料投訴學生竟遭新北市府送辦。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今(17)日表示,中山國中匿名版「黑特/告白中山股份無限公司」發函新北市府,希望主管機關督導學校改正校內服儀違法部分。新北市府未立即處理,反而認為學生匿名版名為「黑特/告白中山股份無限公司」,學生明知該公司未經設立登記,竟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犯罪。

青民協指出,在新北市府函送地檢偵辦後,學生也收到傳票,在偵訊過程中,學生向檢察官表示「會使用公司這二個字,靈感來自於五月天之前出了一張人生無限公司的演唱會專輯,粉專使用這樣的名稱,主要是知道公司法並沒有股份無限公司這樣的類別,粉專並沒有要以公司來經營業務,目前粉專也已將公司二字移除。」

據了解,新北地檢署近日作出不起訴處分,檢方在不起訴書中強調「實務上並無所謂股份無限公司之公司種類」、「難僅因被告經營之臉書粉絲轉頁名稱有公司二字,逕認其有何違反公司法之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浩富解析:

依據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準此,所以必須要設立公司,才能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外國公司也必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能經營業務,但是就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在民事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

本件檢察官以「難僅因被告經營之臉書粉絲轉頁名稱有公司二字,逕認其有何違反公司法之主觀犯意」,係以嚴謹的認定,僅臉書粉絲轉頁名稱有公司二字,尚難認定有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亦避免爛訴。惟民眾或外國法人必須知曉要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能為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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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周刊王CTWANT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