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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南投女遭跟蹤2年冷靜蒐證提告 跟蹤狂下場慘

引文:

南投縣女子歐歐(化名)2年來長期遭黃姓男子跟蹤騷擾,黃男上班跟蹤下班尾隨,深夜還在歐歐住處外盯梢守候,導致歐歐飽受精神折磨,決定展開蒐證而後向其提告,事後歐歐的採證也獲法官採信,黃男將依違反跟蹤騷擾罪名,拘役四十日。

南投縣黃男2年多前,開始跟蹤騷擾陌生女子歐歐,導致歐歐產生畏懼長期受精神痛苦,去年5月歐歐向警方報警時,因跟騷法6月才上路,警方只能對黃男口頭勸戒,但黃男並未因此停止犯行,歐歐決定展開長期蒐證,利用監視系統、行車紀錄器,將黃男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每天妥紀錄整理,待資料充足就向黃男提告。

警方表示,去年5月接獲歐歐報案被跟蹤,無奈跟蹤騷擾防制法6月才上路,警方只能以口頭勸戒,卻無法嚇阻黃男行徑,時隔半年於今年1 月歐歐帶詳細完整的蒐證資料,向警方報案並提告黃男,資料詳細記載跟騷時地、方式,並有拍攝影片作證,歐歐用證據說話,詳細的紀錄連警方都嘆為觀止,立即逮捕黃男移送法辦。

南投地院依黃男構成跟蹤騷擾罪行,對特定人監視、觀察、跟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特定人的生活空間,判黃男拘役四十日,律師呼籲若遭跟蹤騷擾,可注意被告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可加重跟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表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做違反對方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讓人生心畏怖,影響日常生活,皆是違反《跟騷法》,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攜帶凶器,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浩富解析: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 跟蹤騷擾法第18條第1項: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案件事實為與執行職務相關之性騷擾行為者,尚涉及性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責任:
    • 行為人責任:
      • 性擾防治法
        • 民事責任:第12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刑事責任:第25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行政責任:第27條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責任:
      • 民事責任: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28條:雇主如未履行該法所定應盡義務者,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責任: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盡第13條第2項義務者,按第38-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
        • 雇主未盡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義務者,按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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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周刊王CTWANT 2023/10/03 | 莊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