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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老公前妻身材太好!她怒酸「車頭燈假的」挨告 超慘下場曝光

引文:

新竹有一名李姓人妻因不滿丈夫的羅姓前妻,不但偷偷盜用對方照片、諷刺羅女傲人上圍「是假的」,甚至還將該照片當成大頭照,私自於交友平台辦帳號。羅女在得知李女的行徑後,氣憤地向新竹地院提告。此案經法官審理後,認定李女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她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根據判決書,李女在與丈夫結婚之後,依然對其前妻羅女感到不滿,於是便趁機翻找丈夫的手機,並從中盜取對方的照片。為了報復羅女,李女竟在2022年9月3日時,於個人臉書分享3張羅女與丈夫的合照,直指羅女的傲人上圍「是假的」,同時還將該貼文的瀏覽權限設為「公開」。

除了在社群網站諷刺羅女外,李女後來又於同年10月3日,再次盜用羅女的照片、個人資料,擅自在某交友平台申請帳號,讓網友們自由瀏覽。不過,羅女後來因在上網時發現自己遭李女盜照辱罵,終於揭發了對方的報復行動,並氣憤地向警方報案提告。

此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李女的確是因丈夫的感情問題,因此對羅女心生不滿,但卻未能理性解決問題,這才會犯下上述罪行。法官表示,雖然李女已坦承犯行,但由於她未與羅女達成和解,故最終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她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浩富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次依同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因李女就病歷、醫療之個人資料,係屬個資法第六條保護範圍,其前夫竟公開在臉書,且設定為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之狀態,故依同法第41條,意圖損害李女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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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TVBS新聞網 2023/08/11|樓冠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