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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羅淑蕾不滿「誰摔死了李新?」 郭新政盛竹如二審逆轉有罪

引文:

已故台北市議員李新的生前女友郭新政,找了知名演藝人員盛竹如製作「誰摔死了李新」一系列影片,引起前立委羅淑蕾不滿。羅淑蕾自訴2人涉嫌誹謗、公然侮辱等罪,一審判2人無罪。不過31日二審卻逆轉有罪,改判郭新政有期徒刑4月、罰金8千元,盛竹如拘役50日。

已故台北市議員李新於2017年9月底離世,一年後,臉書上出現「誰摔死了李新?」一系列影片,影片由知名演藝人員盛竹如旁白,並暗指前立委羅淑蕾於本案中,佔有重要地位。事後眾人才知道,原來是李新在世時的女友郭新政出資,與盛竹如製作一系列影片。

羅淑蕾不滿,認為這系列影片中提到「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鋪門口之人為黑道,且與羅淑蕾熟識,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羅淑蕾暗中安排打手,對李新惡意言語攻擊」、「羅淑蕾在該珠寶案中與黑道、政治人物及國家各級單位聯手,對李新進行政治迫害、對郭新政司法追殺,造成李新跳樓身亡」、「羅淑蕾以其立委身分,使法院派出大隊人馬對郭新政名下10億元財產為假扣押有超額查封」之「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至3」,相關言論對她名譽造成影響,因此提出自訴,控告2人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

一審法院判決郭新政、盛竹如無罪。羅淑蕾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歷經4年多審理後,31日做出二審判決。高院改認定郭新政犯下加重誹謗罪,這部份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8千元。另外高院也認為盛竹如犯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本案仍可再上訴。


浩富解析:

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係提起「自訴」,影片中的各種說法可能缺乏實際證據,因而構成加重毀謗罪。

又沒有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有趣的是,本案一審宣判無罪,二審逆轉有罪,且羅淑蕾是採用自訴方式,在現今刑事訴訟法中已頗少自訴,主要原因是所有證據都在影片中,不需要檢察官動用公權力去蒐集證據,而全力就法律見解作為主要攻防,然後就影片中的相關文字羅列分析。

有相關刑事法之法律諮詢,請洽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


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3/08/31|吳銘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