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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欠繳稅款?小心被管收!

我國稅目繁多,諸如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每種稅目之課稅時間、申報方法及條件皆有不同,納稅義務人可能一不小心就會漏報或漏繳。不過國稅局也非省油的燈,對於欠稅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或地方政府的稅捐機關在法律上擁有許多追稅的手段。


實務上,管收可說是追討欠稅最有效(也是最激烈)的手段,管收之規定可見於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規定如義務人有公法上之給付義務,並且顯有履行之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或顯有藏匿資產之行為,致追繳無效時,行政執行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管收,最長可達三個月。


近期可見新聞報導欠稅大戶積欠稅款多年,聲稱自己名下無財產,卻生活闊綽奢侈,被法院認定有繳還所欠稅款之能力,「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或處分」,因而裁定管收。被管收後不但失去自由,看守所環境又壅擠、悶熱,導致許多欠稅大戶一旦面臨管收,便急忙付清稅款。


然而,管收雖然好用,但拘束義務人身體並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剝奪了義務人之人身自由,侵害人權程度甚重,大法官釋字第588條亦有明確解釋,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雖然並非憲法所不許,但是管收之事由也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必須經由法院准許之正當法律程度。


如上所述,管收為一較強制且嚴厲之追稅手段,就債權人或追稅機關角度,當然會多加利用,但如前面所述,許多管收之聲請,實際上多逾越必要程度,嚴重侵害了債務人之權利。債務人如有面臨可能被管收之狀況,應即時洽詢專業之法律人士,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之權益。


如就以上議題有任何問題,歡迎向專業團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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