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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給付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辦理扣繳檢查時,經常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在給付員工薪資或房屋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其營業性質單純,經營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受處罰。

營業人雇請員工或向他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於每次給付薪資或租金時,應依法辦理扣繳,在給付國人薪資方面,每次給付總額達40,020元以上時,可按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擇一方式辦理;另每次給付租金總額達20,010元以上時,應先扣取10%稅款,再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提醒您,如尚未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可減輕處罰,如經查獲將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