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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課稅規定

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若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可衡酌相關稅負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