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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非專利權所有人授權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非權利金免稅適用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某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予轄內某營利事業生產「微處理產品」,申請取得權利金免納所得稅,本局審理時發現,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所有人非該外國營利事業本身,查核結果係原所有權人將專利權授權給該外國營利事業,再授權給我國營利事業,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應為專利權所有人,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登記為該專利權所有人,即不符合免稅要件,雖不能享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優惠,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的締約國居住者,得檢附居住者證明等文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扣繳申報,減輕稅負。


浩富解讀:

企業在進行蛻變與成長的過程中,為了創造競爭的優勢,想必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的問題。

就稅賦方面,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免納所得稅,但須注意該外國營利事業對其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有辦理登記並擁有所有權,否則給付權利金無法適用免稅規定。有關帳務處理商及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