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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賭博等違法所得 也要課所得稅

違法所得也是所得,也要課稅。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如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

官員指出,違法所得在兩前提下,即沒有被沒入,又沒有被害人存在、不負擔返還義務時,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既然增加淨資產,財富增加,已符合課稅要件,自然應納入課稅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若甲民眾的所得來源皆合法,並依法報繳稅捐,乙民眾因有部分所得是從事賭博所賺取的金錢,如該筆違法所得不必課稅,將產生僅對守法民眾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違法所得亦應課徵稅捐。

官員解釋,財政部在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函指出,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向該局監察室通報,某商號未經設立即違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從中獲利,經國稅局比對查扣內帳及相關資金流程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2,600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的罰鍰。

官員說,基於營利目的從事一般經濟交易活動而獲利時,縱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的規定,甚至屬於犯罪可罰的行為,仍屬於課稅對象的營業收益範圍。因此,一般違法行為的所得,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所得,應納入課稅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呼籲,所得來源不管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所得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若漏報所得或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民眾勿心存僥倖。


浩富解讀:

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徵係以年度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對於已收取之現金或替代性的現金報償為核課對象,即為所謂的收付實現制,若因為法律或事實上之原因導致無法取得所得者,因為屬於所得尚未實現,此時則不列計在內。

關於薪資所得的部份,亦有許多人,誤將年終獎金列入去年度之所得,主要係未考量到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收付實現制的觀念。故有關薪資委外、帳務處理及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