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bdf8bf2ca5e3263ecd2572222a80d14

【財富傳承】保單受益人變更 視同贈與

甲君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未申報贈與稅,連補帶罰要繳百萬稅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保人將保單的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滿期給付時,視同贈與。

官員說,應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人計720萬元。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是就受益人取得的滿期保險金認定屬甲君對其子女的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贈與淨額5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處罰50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甲君是繳納保費的人,其將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的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惟甲君未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而免除其依法應申報之責,因此,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浩富解讀:

國人愛買保險,實務的案件問題,財政部為了課徵最低稅負,(96)年所建立的保險給付通報系統,是針對保險公司在95年起簽訂的人壽險與年金保險契約,在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若有給付,不分金額大小,全部要通報給國稅局。甲君是在滿期前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使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在給付滿期保險金時,才發生贈與的行為,而不是在變更時。保單不像不動產,並不需要到政府機關辦理登記,稅捐機關沒有要求保險公司主動通報,但是由於保單價值仍屬財產一部分,等到國稅局查獲時,多數保單都已過核課期(核課期是五年,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是七年)無法開徵贈與稅。

浩富集團財富管理部建議,投保時要多加留意保險課稅規定,投保時保單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保單簽約時即以子女為要保人,節稅空間較大。

保單雖然能成為資產傳承的好工具,但不小心卻也會成為課稅的來源,投保應該怎麼填寫保單才不被認定為贈與?規畫時要多詢問專家,相關保單健檢請洽浩富集團財富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