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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走出去」企業中國稅收政策解讀(二)

在上篇文章裡,有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走出去」《指引》企業稅收政策的進行解讀,今天我們繼續連載如下:

問題四:「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納稅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 熟悉當地的稅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以便依法納稅、依法辦理涉稅事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2. 熟悉當地財務、會計規定,以便正確核算、準確計稅,避免因財務、會計處理不當造成涉稅風險;3. 熟悉國際稅收慣例,以便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維護並爭取涉稅權益的最大化;4. 樹立國際稅收意識,在涉稅跨國所得的處理方面應遵循公平交易原則,減少與所在地稅務當局發生爭議和規避不必要的稅務檢查;5. 如果投資所在國與我國有稅收協定,還要熟悉稅收協定內容,以便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互惠待遇和運用稅收協定來維護自身權益;6. 瞭解當地涉稅公共環境,注意尋求社會各界包括政界和稅務仲介的涉稅支援和服務;7. 與國內稅務主管機關保持常態化的聯繫,以便獲得適時的諮詢服務和涉稅事務援助。

問題五:「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中國享受抵免優惠嗎,需要注意哪些稅收風險點?

答:「走出去」企業可能面臨同一筆收入在中國和收入來源國被雙重徵稅的風險,這會增加集團的整體稅負。雙邊稅收協定中對徵稅權的劃分可以部分解決雙重徵稅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居民企業收到來源於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在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走出去」企業應特別關注可能導致境外繳納的所得稅不能在中國抵免的情況、在境外國家獲得的稅收優惠是否可在中國獲得稅收饒讓。 實踐中,中國居民企業經常由於以下原因導致不可獲得境外所得稅抵免:1.在境外已繳納稅款,但未取得相關繳稅憑證;2.在境外屬於錯繳或錯徵的所得稅稅款;3.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又未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通過稅收協定中的相互協商條款解決爭議。此類在境外「自願」多繳的境外所得稅在中國不可獲得抵免;4.多層投資架構的情況下,最下層的境外子公司是第三層以外的子公司,不可適用間接抵免。

問題六:「走出去」個人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可以在中國享受抵免優惠嗎,需要注意哪些稅收風險點?

答:境外工作人員有可能面臨同一筆收入在中國和所得來源國被雙重徵稅的風險,如果企業承諾爲員工負擔因被派至境外工作而需在對方國家(或地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雙重徵稅的風險就會被轉移到企業身上,增加企業的整體稅負。根據稅收協定及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對可抵免的稅額提出了一些條件。例如,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本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同一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但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提醒

「走出去」企業應保存完稅憑證

「走出去」企業應注意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妥善保存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原件,當企業將員工派往境外工作之前,應熟悉當地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協定,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的同時,依法享受當地個人所得稅和協定的優惠。


浩富解讀:

中國一帶一路的國策是未來幾年中國發展和強大的助力器,「走出去」在給各行各業帶來巨大的利益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更多的挑戰。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不同的經濟文化的差異,特別是法律和稅收政策的不同, 以及會計準則的各異,都要求我們每一個要走出去的企業,切實地做好投資前的各項策劃和精心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的仗。有專業團隊和人士的幫助必會讓企業少走彎路。

浩富提供稅務諮詢、法律諮詢、財富管理諮詢、國際租稅規劃及財務規劃等全方位服務。在投資、管理顧問、企業金融、會計、稅務以及法律等服務領域,透過全球國際網絡的整合,俾使客戶獲得最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