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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美公民匯回獲利也要稅

美國新稅制實施後,居留外國的美國個人在國外開設的企業將累積獲利匯回時,也需像跨國企業一樣繳稅;不僅令國外的美國人士意外,也使他們受到嚴重的財務損害。

媒體報導,根據新制,任何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若擁有「受控外國公司(CFC)」10%以上的股權,都需在八年內繳納這項稅捐。

據華府、特拉維夫及倫敦的稅務專家表示,新稅制實施後,許多這類美國個人在匯回獲利時,都需一次性繳納15.5%的「視同匯回稅」。

所謂CFC,是指美國股東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公司。美國稅務律師表示,「新法律的條文是針對全世界的每一個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須受到如同蘋果、Google等企業一樣的待遇」。

華府稅務顧問指出,許多美國有錢的個人在國外開設公司,從未將海外獲利匯回,而他們現在並沒有足夠的現金來繳這項新稅;同時這些在國外的公司也不能向美國政府申請股利扣抵,及其他減免措施,權益將嚴重受損。


浩富解讀:

Subpart F是美國個人所的稅中相當複雜的一個稅項,首先須定義什麼是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將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10%以上的美國股東持股相加,全部合計持股超過50%的海外公司,這個公司將被IRS定義為CFC。若您名下持有CFC公司超過10%的股權,則在每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同時申報Form 5471。依據美國稅法26 U.S. Code § 951A,不論當年度CFC是否有分配盈餘,美國納稅義務人都應當在該年度將獲利依比利列入個人所得。

美國稅法繁雜多樣,建議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本公司備有美國稅務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