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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財產出租約定租金過低,稽徵機關仍可依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出租人租賃收入,補徵稅額


浩富解析:

部分出租人可能會為了避稅,與承租人合約上約定較低之租金來規避稅負,國稅局為避免租賃雙方勾結,縱使有相關租賃契約或金流來證實租金真實性,但若過低,仍可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調整租金收入並補徵課稅。然有些出租人不是為了避稅,可能只是親朋好友間便宜出租,當被國稅局調整課稅時可能會有所不服,建議可以找專業團隊會計師或律師討論是否進行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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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 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