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13年公司法》註冊的印度公司,對其「重要受益所有權」的新定義現已生效。它的新定義,包含個人(獨自或與他人一起)或個人透過一個或多個其他人或信託,去持有至少10%的股票或選舉權,或有權獲得股利分配,或可行使重大影響力或主控權。
翁千萬遺產全給看護 子女不滿提告
英國婚姻訴訟,法官表示:「家庭信託,非訴訟當事人可輕易下手的目標」
美國肥咖法案(FATCA):美國擴大視同合規之受贊助的英國實體
事先未做好財富傳承的影響
愛爾蘭:受益所有權的法規,將對物業的受託人強加新的職責
不只比爾蓋茲!美國加徵富人稅 巴菲特也同意
家族企業財富傳承 有六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