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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買賣未經簽證之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證之股份,是否應繳交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等交易係股東轉讓其出資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並且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因一時不察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浩富解析:

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發行股票,而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是否「印製」股票。如印製股票稱為「實體發行」須依法簽證發行,倘若不印製股票稱為「無實體發行」,則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之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轉讓其股份時,如屬未發行股票轉讓股權者,或發行股票但股票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的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轉讓應為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即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入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時值報稅季節,提醒去年度有轉讓股票之投資人,如屬上述情形者,應於今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將股份轉讓之交易所得列入申報;如有誤以為證券交易而已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