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度來臨,台籍個人在大陸工作,從大陸領取的薪資按規定,由大陸公司每個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麼,在大陸一年居住超過183天,已成為大陸納稅居民的台籍個人,公司把薪資拆成大陸台灣兩地發放,在台灣領取的薪資,到底要不要在大陸繳稅?
兩岸的薪資是否在大陸合併申報個稅呢?
答案:嚴格說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從大陸、台灣兩地領取的薪水,應該要全額合併後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1. 台灣領到的薪資算不算境外收入?
分析這個問題前,先要釐清,在台灣領取的薪資算不算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謂的「境外收入」?因為只要在台灣領取的薪水被視為境外收入,那按照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台籍個人只要每6年坐一次「月子」,也就是6年中有一次離開大陸連續超過30天,就可以適用免繳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 勞務發生地點是課稅的關鍵:
大部分被外派到大陸常駐的台籍個人,都是台灣與大陸兩地同時領取薪資,造成很多台籍個人認為個稅跟著發放地走,也就是大陸與台灣兩地分別就領取到的薪資繳個稅才對。
但是事實上,勞務發生地點才是判斷在哪裡繳稅的關鍵,也就是判斷個人所得稅的課稅關鍵,不在薪資發放地,而是「人」到底在哪裡工作,才是課稅的依據。
3. 未待滿183天,在台灣領取的薪資不用在大陸繳稅:
至於從台灣外派到大陸出差或者長期支援的台籍個人,如果從大陸的台資企業領取報酬,自然也要在大陸繳納個稅,但若是在大陸沒有居住夠183天,那麼在台灣領取的薪資就不算來源於大陸的勞務所得,不用在大陸申報個稅。
到大陸出差的台籍個人,若在大陸有人民幣需求,建議以暫支名義向大陸的台企做借款,日後再由總公司以出差補貼等名義領取現金形式返還大陸台資企業沖銷暫支款,這對出差而非派駐的台籍個人來說,會減少被大陸稅局判定在大陸課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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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