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正流行在網路販售自己做出的產品或是在工作之餘擁有自己的副業,也因此產生了額外的收入。這樣的副業活動對於退休人員和家庭主夫 / 婦或因疫情而工作遭到波及的人們特別有幫助。
舉例來說,你將你熱衷的木工或手工藝活動轉化成在Etsy網路商店販售之客製化家具和口罩;又或者是你在當地超商的停車場拉起小提琴賺取表演費。在稅法下這些活動是否應該被申報為營利活動還是不可扣除之興趣活動?接下來將說明這兩項目在聯邦所得稅方面有何差異性。
課稅方式之比較
一般而言所有的收入來源,不論是興趣還是商業活動所產生之收入,都需申報聯邦綜合所得稅(1040表格);然而納稅義務人能扣抵多少相關費用就取決於這些活動在美國稅法底下是如何被歸類。
在稅法下,合法並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之相關費用通常都是能被扣抵的。換言之,若經營非法人營利事業而當年度產生淨稅收損失(可扣抵費用大於收入),在聯邦所得稅申報書上通常可全額扣抵。也就是說,營利損失可用於扣抵其他來源收入並減少聯邦所得稅額。
反之,假若納稅義務人之副業被歸類為「興趣」,則稅法對其賠本副業較為不利;也就是說這項副業欠缺以營利為目的之動機。稅法轉變成不利於此類副業歸咎於《減稅與就業法案》之規定。
舊法
在《減稅與就業法案》訂定之前,舊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所有從「興趣」之副業所獲得之收入;而相關可扣抵費用是不能超過從副業所獲得之收入。換言之,即使副業是損失的狀況下納稅義務人也不可能因此而產生稅務損失。
新法
從2018至2025年,TCJA暫停適用舊法之AGI-2%扣除門檻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沖銷。該變更廢除了所有和興趣相關費用之扣除額,但不包括不受任何限制可沖銷之費用;例如可扣抵之房貸利息及房屋稅的列舉扣除額。因此,在現行聯邦所得稅下大部分興趣相關的費用皆無法扣除。同前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仍須在其所得稅務申報書上申報100%與興趣相關之收入。由此可見,為賠本興趣活動建立以營利為目的是比以往更重要的,就是還沒開始賺錢的營利事業罷了。
由於美國新舊稅法的轉變,讓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無法再從興趣收入中扣抵相關費用,因此納稅人應該要開始好好規劃,把興趣收入轉變成盈利事業會較有保障,建議報稅前還是與專業的會計師討論申報內容及課稅項目,以得取最大之稅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