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4b915abeaa7d9408eb0a3bedd0f4ade

【中國事務】好消息!出口貨物因疫情原因退運免收進出口關稅

引文:

11月3日,中國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公告,發佈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的稅收規定,公告如下:

一、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複運進境的貨物,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三、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不徵稅手續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佈之日,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其中,未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徵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五、符合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提交退運原因書面說明,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海關憑其說明按退運貨物辦理上述手續。

六、本公告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浩富解析:

該規定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複運進境的貨物,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

同時,公告也明確了稅收規定實施中有關手續要求等。

如需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或是深入瞭解中國大陸相關法規政策,請至浩富集團諮詢。


原新聞出處:【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