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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你還在美國藏錢規避CRS?行不通了,中美預期將交換金融帳戶資訊

引文:

拜登當政,最讓富人們發怵的,不是大幅增加的稅負,而是FATCA。普遍預期,拜登將會推動中美FATCA正式簽署生效,中美將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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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在中國藏錢的華人和在美國藏錢的中國人,都將是致命一擊。

彼此不是對方的天堂了。今天看中美FATCA簽署進程,以及簽署後會交換什麼資訊。

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即美版CRS,相信大家並不陌生。

這是由歐巴馬政府推動,為了防止納稅人在海外藏錢逃稅,由時任總統歐巴馬在2010年3月18日簽署成為的聯邦法律。2014年7月1日,FATCA正式生效。

113個管轄區都逐漸開始承諾遵守這個傲慢而野蠻的FATCA法案,包括瑞士、百慕達、開曼群島、巴哈馬等等傳統離岸避稅天堂,也包括如中國、俄羅斯等等經濟體。

不過至今,在美國的FATCA清單中顯示:

2014年6月30日,中美簽署IGA 1a雙邊互換模式,狀態是實質性協定,即還未生效。事實上,中國政府一直沒有間斷和美國政府的談判,當然,也一直在為FATCA的交換準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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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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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FATCA是雙邊互換。

中國金融機構將美國納稅人的帳戶資訊交給美國,美國金融機構將中國納稅人的帳戶資訊交給中國。

對中國納稅人,拋開貪官污吏不講,被發現在美國藏錢最大一個後果可能就是稅。

但對美國納稅人,應該多是華人,如果被發現在中國藏錢,會慘多了。

除違反美國稅局的FATCA申報要求外,往往同時還會違反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FBAR的申報要求,將面臨民事罰款或刑事處罰,或兩者並舉。與此同時,隱瞞不報海外資產的行為往往也牽連著稅務申報不合規。

FATCA: 所有美國納稅人(包括個人、實體與信託等等),只要海外金融資產總值在報稅年度最後1天,或是在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一定數值,即便這些資產沒有產生收入,都需每年向美國稅局(IRS)報告FATCA,即填報Form 8938。如未申報FATCA,將面臨最高達5萬美金的民事罰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處罰。如因此導致少交稅款,還將面臨額外的少交稅款40%的罰款。
FBAR: 對所有美國納稅人,只要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任一時間點擁有或支配海外金融帳戶(幾乎包括所有類型的帳戶),且加總金額超過1萬美元,不管有沒有產生收入,必須每年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inCEN 114外國銀行和財務帳號申報表。未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民事責任的追溯期為6年。如果是故意未申報FBAR或者未留存帳戶記錄,罰款為每年帳戶最高餘額的50%或10萬美元,取兩者選較高者。如果故意不申報FBAR,或者故意提交虛假的FBAR行為,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處以50萬美元的刑事處罰

不管拜登是不是「歐巴馬第三任期」,僅看拜登對富豪的稅政,就肉眼可見的比川殘酷一百倍,所以想必對於隱匿離岸帳戶和離岸收入的行為也不能容忍。

如果中美FATCA生效,美國不再是中國規避CRS的天堂,中國也不再是美國華人隱瞞資產的勝地,還是都早做打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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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