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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美國信託簡介

引文:

信託是一種法律契約。信託設立人(Grantor)設立信託,把財產放到信託中。名義上,已經放到信託中的財產屬於信託所有。信託有三方:設立人(Grantor)、委託人或執行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設立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把財產放到信託中,由執行人根據設立人的意願來管理和分配財產。信託根據執行人掌控能力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

常見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就是一種可撤消信託,在可撤消信託中,雖然表面上看設立人把財產放到信託中了,但設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生前信託的好處主要是:已放入生前信託的財產在設立人過世後不需要經過法庭認證(probate)而可以直接傳給你指定的收益人。這是遺囑所沒有的好處。遺囑和沒有遺囑的財產在當事人過世後都要經過一個耗時又費錢的法庭認證(probate)程序,而且所有的財產明細和家庭情況都公布於世,隱私全無。

不可撤消信託(Irrevocable Trust)

顧名思義,就是一旦信託設立人設立此信託,他們已經把擁有權(ownership)放棄了,沒有受益人的同意,設立人不得修改和取消此信託。您贈與到信託中的財產是一種終極贈與,表示您完全放棄了所有權,不可以再拿回來,故此這種信託中的財產享有稅務上的好處(tax free)


浩富解析:

信託就是按照設立人的需求,將自己的財產妥善規劃並傳承給自己指定的受益人。除此之外,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用信託來節稅。文章中所說的這兩種信託各有各的特點,像是不可撤銷信託,因為放棄了對資產的所有權,所以在避稅上面會比可撤銷信託更有效地規避遺產稅,但最終要採取何種信託方式,還是得看個人財產的配置與目的才能決定。浩富集團具有多年專業美國稅務經驗的執業會計師,可協助您符合各項稅務規範。


原新聞出處:【Succession Family Office 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