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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所得認列 移轉登記日為準

引文: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後,這筆所得究竟該認列在簽約日、收款日,還是移轉登記日?中區國稅局指出,原則上還是要以移轉登記日為準,賣家須留意認列年度規定,以免錯誤認列遭補稅。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這是主要的認定原則;不過實務上還是有例外,在不動產所有權尚未移轉給買方,卻已經實際完成款項交付,才會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建設公司營所稅申報案,發現在2019年間,該公司共有三戶房地交易未申報。公司主張,主要是因買方銀行借款延遲貸放,導致房地尾款在2020年才交付,因此才未列報那三筆房地銷售收入。

官員表示,因稅法原則的關係,雖然這間建商還沒收到尾款,但是三筆不動產都在2019年底正式完成移轉登記,因此這筆所得應認列在2019年度,後來不只依法補稅,還有加罰部分罰鍰。


浩富解析:

不動產交易較為繁瑣且時間長,不像一般產品買賣來的容易,在不動產買賣的過程中會有簽約日、收款日、產權移轉登記日…等等,許多營利事業可能會覺得我錢又還沒完全收到,怎麼能認列收入呢?但依其規定,除文中提及的例外之外,原則上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賣家在申報營所稅時應需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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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7/23|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