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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用發票前查定營業額 隔年報營所稅須納入

引文:

小商號因為營業額達標,須改用統一發票之後,也多了營所稅申報義務,高雄國稅局表示,此類商號老闆們要注意,隔年申報營所稅時,要把使用發票之前,「由國稅局查定的營業額,納入申報所得稅。」

黃先生為某商號負責人,去年1月到11月之間,該商號原本都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但是該商號因為營業額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於去年12月開始使用統一發票,黃先生就有了疑問,這樣報稅時需注意什麼?

官員表示,通常小規模營利事業並不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如果在單一年度中,從小規模營業人身分,改為統一發票營業人,就開始有申報營所稅的義務。


浩富解讀:

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月營業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免用統一發票,且無需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直接核定課稅,但若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則需改為統一發票營業人,需每二個月申報營業稅及隔年度五月底前需申報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營業人身分改變,需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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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