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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店家漏稅不開發票遭停業 線上不能賣否則遭罰

引文:

店家銷售邁向虛實整合,財政部昨天表示,為跟上時代也避免裁罰效果打折,明訂店家因短漏稅、漏開發票遭停業,除實體店外,線上也不能賣,遭停業後若持續開店,將祭出每次新台幣5萬至25萬「怠金」。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1日修正生效。財政部於新聞稿中表示,上次法規大修為2000年,期間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整合實體及線上同步銷售的模式也更為常見,部分與停止營業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須做出修正。

財政部說明,根據營業稅法第47條、第50條至第53條,店家若有以下違規,除罰鍰外還可勒令停業,例如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應使用統一發票但未使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逾期超過30天不繳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等。

不過,先前有些店家即使遭勒令停業,依舊取巧透過網路在賣東西,或經國稅局輔導、張貼停業公告後還是繼續開店,得找警察協助介入,影響裁罰效果,因此作出兩項修正來補強。

第一,針對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固定營業場所)、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勞務的店家,若遭國稅局停止營業,停業期間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為及網路交易功能,防杜取巧。

第二,店家遭停止營業後,如果還繼續開店做生意,參考行政執行法規定,國稅局將新增處以「怠金」,按情節輕重第1次為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且可連續處罰,以資明確,希望能遏止不法。

此外,財政部也修正強化法規一致性。

財政部表示,先前店家逾期30天未繳稅遭停業,如果經移送強制執行且經執行機關核准可分期繳納,國稅局得暫緩辦理停止營業;但店家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導致欠繳漏稅額及罰鍰經移送的情形則不適用,此次修正放寬也可一併比照適用。

最後,財政部呼籲,店家還是要誠實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需繳稅也應儘速繳清,避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浩富解析: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稅局審理認有停止營業必要者,得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違章樣態
罰鍰
停業處分之期間
經國稅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一)營業人1年內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經2次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
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其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其漏稅額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合計金額達25萬元已核課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
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虛報進項稅額,其漏稅額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合計金額達25萬元已核課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
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構成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
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仍繼續營業者,無論以固定營業場所、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交易,國稅局除依法查處追繳稅款及罰鍰,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處以5萬元至25萬元之怠金,且可連續處罰。國稅局修正規定以加重處罰,呼籲營業人勿陷自身於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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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央通訊社 2021/11/02|吳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