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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

引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指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係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因無一再課徵情形,就不能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而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同一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惟第3次繼承因距第1次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舉例說明如下:

甲父於107年3月10日死亡(遺產稅為有稅案件),由乙子繼承;乙子於109年6月1日死亡(所遺繼承自甲父財產,因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由丙孫繼承;丙孫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其所遺再轉繼承自甲之財產,因距甲死亡未逾5年,仍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向各地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浩富解析:

短期內連續繼承財產,稅法在課徵遺產稅時設有減免規定,例如死亡前五年繼承財產可免列入遺產,這類減免規定有一大前提,必須是前次繼承時已課過遺產稅,再次繼承時才能適用減免。

此減免規定是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因此若前次繼承財產時,並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法適用減免,針對這點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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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