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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而不能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死亡前1年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約2,000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得該期間A君之認知功能明顯受損,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乃請繼承人說明提領存款之用途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因繼承人僅提示A君之醫療費、看護費等約200萬元用途之證明資料,經查核認定後,該局將差額約1,800萬元併入A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密集提領現金,繼承人應保留資金用途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浩富解析

實務上常見在重病期間,因為擔心日後的遺產稅問題,就趕快請家人到銀行將銀行存款提領出來,誤以為領現國稅局就無法查核去向,但需注意,重病期間之巨額提領如果沒辦法舉證是合理的花費,則會視為遺產稅,計入遺產計算,最後只是徒勞無功。建議平時應提早做好財富規劃,才能有效的節省遺贈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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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1/11/17】